「Google是一位壟斷者,並且作為壟斷者來維持其壟斷地位(Google is a monopolist, and it has acted as one to maintain its monopoly)。」
8月5日,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的法官阿米特·梅塔(Amit Mehta)裁定Google違反美國反壟斷法,具體違反了《謝爾曼法案》(Sherman Act)的第2條。梅塔法官在277頁的判決書中指出,Google透過與蘋果(Apple)等手機製造商和瀏覽器公司簽訂排他性合約,確保其搜尋引擎成為預設設置,從而壟斷了搜尋市場,阻礙了競爭對手如微軟(Microsoft)的Bing和DuckDuckGo的發展。
梅塔法官認為,這些排他性合約使得Google在搜尋廣告領域收取高額費用,反映出其壟斷權力。法院認定Google的這些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因為它阻止了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判決書中指出,Google在一般搜索領域的壟斷「非常持久」,從2009年的約80%增加到2020年的90%;相比之下,Bing的市場份額不到6%。
法官認為,如果說一般搜索市場確實存在競爭,那麼它並沒有以熟悉的方式表現出來,例如市場份額不穩定、業務損失或新進入者。
Google怎麼說?
Google對於這項裁決表示不滿,並計劃提出上訴。Google全球事務總裁肯特·沃克(Kent Walker)在聲明中表示:「 這項裁決承認了Google提供了最好的搜尋引擎,但結論卻是我們不應該讓它變得容易使用。 」並強調,Google將繼續專注於提供用戶認為有用且易於使用的產品。
美國對Google的訴訟是根據什麼法律?
這起針對Google的訴訟是根據《謝爾曼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提出的。該法案於1890年通過,是美國最早的反壟斷法律之一,旨在防止商業壟斷和限制貿易的行為。具體來說,《謝爾曼法案》禁止反競爭協議和壟斷市場的單邊行為,授權美國司法部對違反該法的行為提起訴訟 。
梅塔法官的裁決指出,Google通過其排他性合約和壟斷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案》的第2條,即單邊行為壟斷市場的條款。
Google未來可能面臨到的處罰或採取做法
選擇屏幕: 法院可能要求Google在其設備上實施「選擇屏幕」,讓用戶可以在多個搜尋引擎之間進行選擇,從而促進市場競爭 。
罰款: 雖然罰款不是美國反壟斷系統執行法律的主要方式,但Google可能也會面臨罰款——雖然這對於規模龐大、利潤豐厚的科技巨頭而言,影響相對有限 。
業務拆分: 美國反壟斷官員也並未排除將Google分拆的可能性,以保護未來的創新或Google繼任者的崛起。
Google被法官裁定壟斷,誰才是最大輸家?
除了Google,該裁決也引發了2家公司影響的猜測。
首先是蘋果(Apple)。蘋果每年從Google獲得高達200億美元的支付,以在其iPhone上的Safari瀏覽器中放置Google搜尋引擎。
如果最終裁決被維持,並要求Google停止進行獨占搜尋交易,那麼這可能威脅到蘋果公司一個極其有利可圖的收入來源。
另一家是Firefox瀏覽器背後的Mozilla公司。根據Mozilla基金會最近發布的2021-2022財務報告,其5.93億美元收入中的5億美元來自Google的搜尋支付。如果這項收入完全消失,Mozilla將面臨嚴重的財務問題。
壟斷會影響我們什麼?歷史上有哪些重大反壟斷裁決?
壟斷行為會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當一家公司壟斷市場時,會阻止新進入者,降低市場創新,並導致價格上漲,最終傷害消費者。歷史上,美國曾對多家大型企業提出反壟斷訴訟,例如微軟和AT&T的案件。
微軟案於1990年代末期爆發,主要集中在微軟捆綁其操作系統和網頁瀏覽器的行為上。法院最終裁定微軟違反反壟斷法,並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包括解除捆綁策略和強化市場監管。
另一個重大反壟斷裁決是AT&T於1980年代初因壟斷美國電信市場而被分拆,最終形成了多家獨立的電信公司,促進了市場競爭。
這次反壟斷裁決對於Google以及整個科技產業都有深遠的影響。未來幾年的法律和市場發展,將決定這些變革的具體形式和範圍。
資料來源:《CNN》、《The Verge》、《The New Work Times》、《維基百科》
本文初稿為AI編撰,整理.編輯/ 林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