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Facebook(臉書)出現越來越多假冒名人的粉絲專頁,LINE群組也充斥著無法根除的投資詐騙群組,整個社會環境都隱隱躁動不安。
面對猖獗的詐騙行為,法治更加嚴謹。立法院在7月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打詐專法),以及同步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法有哪些重點?《數位時代》為您整理相關資訊:
重點1:業者與詐騙集團,罰則皆提高
此次的打詐專法,採取「就源」與「溯源」雙源齊清的策略。
一方面,著重詐騙源頭防治,特別要求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關鍵產業防詐義務。
如果業者沒有遵循相關規定,依據業別不同,最重處新台幣1,000萬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並將依客戶或用戶涉及詐欺犯罪程度作出不同處罰,最重將停止提供服務。
在「溯源」方面,則是加重詐欺犯罪刑責。詐騙集團對同一個受害人造成財務損失達1,000萬元,將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以上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利用電信網路對公眾散布、運用深偽影音或在國外詐騙機房詐騙國內民眾,都將加重刑責。
重點2:各方責任更加明確
總結來說,打詐專法正式上路後,各產業業者的防詐義務更加明確。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
首先,考量目前金融機構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提供的金融相關服務遭不正當使用,衍生出許多詐騙問題,因此規定相關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且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的資訊。
對於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而為了有效阻斷犯罪集團的資金流向,以降低民眾損失,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並強化金融機構間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的詐欺犯罪聯防。
違反規定者,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2. 電信業者
針對電信業者,為了應對目前電信服務被不法利用進行詐欺的問題,任何人申請使用電信服務時都應落實「實名制」,以便電信業者能夠查核身分。
當用戶或電信服務使用者有從事詐欺犯罪的情形時,有必要立即限制或停止其使用電信服務。程序上,由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業者,電信業者應配合辦理限制或停止提供服務。
此外,目前部分國際漫遊服務在我國使用時,由於無實名制認證而被不法利用進行詐欺犯罪,因此規定電信業者在提供由境外高風險電信業者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前,應該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認證使用者有入境資料後,才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與此同時,考慮到如果使用者是我國人民,在國內使用境外電信業者的國際漫遊服務,可能屬於異常使用行為,因此應要求該使用者向電信業者辦理身分核對和登錄手續後,才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以便後續追查,降低詐欺犯罪風險。
為了避免國際漫遊服務被濫用為詐欺犯罪工具,若有違反我國法令的可能,應阻斷該國際漫遊服務。
3.網路平臺、第三方支付、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
以網路平臺業者為例,業者必須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揭露刊登者或出資者資訊),落實事前審查與事後下架等職責。如果網路平臺業者未落實把關,導致出現網路投資詐騙廣告受害者,待受害者日後求償時,網路平臺業者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新法也規定,相關業者於知悉其所刊播之廣告有詐欺情事時,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如果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重點3:添詐騙集團「窩裡反」條款
新法上路後,也針對詐騙集團加重刑責。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如果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
另訂定窩裡反條款。因目前詐欺集團幕後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查緝不易,除因集團首腦透過許多人頭帳戶、帳號及門號等躲避查緝外,更因欠缺促使詐欺犯罪組織下游共犯願意供出上手之誘因。
因使,為了讓詐欺集團共犯願意配合調查主動供出上游共犯,以利瓦解整體詐欺犯罪組織,鼓勵行為人於偵查中除自白自己所涉犯行外,更能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後,在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部分,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24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等必要協助。
資料來源:內政部
責任編輯:李先泰